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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对握有“密侦”特权的人进行法律监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添的“技术侦查”一节中,将“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入典立法,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严重关切和忧虑,反对之声不绝于耳。
“特定人员”,即被指定实施“秘密侦查”这一特殊工作任务的人员,亦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特工、特务”。法定化的“秘密侦查”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在模糊化的“措施种类”表述下,将早就在秘密施行的,官方出于道德、法律、保密等诸多方面顾忌,从不予公开承认的高科技“脑控技术”特务措施手段隐含在内,赋予了事实上合法化的外衣。
这种针对“人身”的高科技“脑控技术”特务措施手段,通过电磁波技术秘密监控、遥控人体(大脑)的神经系统,它可以窃取人的思想隐私;可以制造、骚扰受控者大脑中出现“听到”各种恐怖骚扰声音;可以遥控受害者出现异常情绪,干扰阻断思维,破坏记忆力;还可以遥控受控者的行为,“诱使他人犯罪”;并且,可以随心所欲地制造受控者身体内的各个部位,出现并非是自己生理病症的,如:针刺、电击、灼烫样的剧痛;发热、发冷或奇痒;极度难受;大、小便失禁;心律、血压失常;眩晕、呕吐、颤抖、腹泻;极度性难受、性冲动;长时间无法正常睡眠等种种折磨痛苦。甚至,还可以人为制造出“绝症”或“事故”至人死亡!很显然,这是一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方法”的,更甚于传统公开刑具的秘密刑具,一种可以恣意侵犯公民人权、对公民实施秘密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的恐怖、流氓、残忍的特务刑具!
根据全国各地遭到这种秘密“脑控技术”伤害的受害者揭露,他们在离开原居住地去往全国各处时,仍然继续在受到这样秘密遥控伤害。这个事实表明,这种针对“人身”的高科技“脑控技术”有着全国范围的“监控网”。并且,正在公众毫无知情的情况下被严重滥用,这就使得全体中国民众犹如生活、生存在一个笼罩着秘密恐怖的无形电子集中营之中,任何人都会随时随地遭到那些握有监控、密侦特权的特务们恣意的秘密侵犯和伤害。公民的思想隐私和人身权利根本毫无保障!
如今,这一增添的“技术侦查”立法,在将这一“秘密侦查”法定化的同时,根本没有对这个密侦特权的主体,即对有批准权的负责(领导)人,以及实施这一密侦措施的“特定人员”特权的被滥用行为,明确制订出监管和惩处的法律条款。因而,这个貌似规范的“技术侦查”立法内容,实际上所起的真正作用,是在为滥用这种密侦特权的人,可以恣意秘密侵犯公民人身隐私权利的犯罪行为进行保驾护航!这样的立法,势必给中国公民人权的保护带来灾难性的严重后果,理所当然地要遭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坚决反对!
几千年来的中国政治,实际上都是处于一种 “权大于法”的状态。“父母官”说的就是“法”,“长官意志”决定一切,公权力根本不受“法典”监管制约的政治状态,为秘密特务滥用特权的行为提供了政治基础,也为他们肆无忌惮的横行提供了政治保护。这就是中国民众生活、生存的基本权利,历来都受到特务秘密侵犯,根本没有保障的真正原因!
早在明朝时,宦官魏忠贤专权,“东厂、西厂”特务肆虐朝野,著名的“东林书院”事件,就是秘密杀戳社会贤达和大量民众的真实史载。在蒋介石独裁统治时期,特务头子戴笠专权,“中统、军统”特务遍布天下,无孔不入,滥杀无辜,大肆秘密迫害、残害共产党人和爱国人士。1933年6月暗杀民权保障同盟副主席杨铨,同年11月捕杀察绥民众抗日同盟军第二军军长、共产党员吉鸿昌,次年将上海《申报》主持人史量才刺杀于沪杭道上。还有,闻一多、李公仆等许多爱国志士被暗杀等种种血腥事件…… 而臭名昭著的“中美合作所”,则是罪恶无比的秘密特务魔窟!
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滥用手中权力,大搞秘密法西斯特务专政,以“审查”为名,任意密捕、密押广大干部和群众,并且,随心所欲地使用高科技密侦特务措施手段,对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丧心病狂地实施秘密监控、遥控的酷刑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致使许多人致残、致疯,含着冤恨离开了人世。在中国的“知情人圈子”中,这早就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中国人民解放军前海军副参谋长张学思将军,就是这众多被迫害、暗害死去的受害者中的一个典型。他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密捕、密押。在秘密关押中,他惨遭秘密“脑控技术”特务措施手段的日夜残酷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而含冤死亡,享年仅54岁。据胡序文、刘永路、吴国良合作写了《张学思将军》一书中揭露:“一天,在昏迷中的张学思将军醒来,他仰卧在床上,愤然地写下了‘恶魔缠身’ 四个大字,他写了多次。在他身旁的人问他这 ‘恶魔缠身’ 是什么意思?张学思脸上的表情十分愤怒!他没有回答。”张将军当时不可能知道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特务技术措施手段在对他的身体和精神实施秘密折磨迫害、残害,他没有回答,这是可以理解的。所以,他只能用多次书写“恶魔缠身”四个大字来回答和表示强烈的愤怒和控诉!
我忻中庆,在“文革”期间,被指鹿为马, 莫须有地诬陷为所谓“5.16分子”,也惨遭到这种“脑控技术”特务措施手段的日夜秘密酷刑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是一个九死一生,幸存的受害者。时至今日,四十年来,为了捂住我坚决进行公开揭露斗争的正义声音,这种对我身体的日夜秘密遥控酷刑折磨迫害的罪恶行为从来没有停止过。我是一个活着的证人。
(详见我在如下博客中撰写的“一只秘密黑手——恶魔缠身!”等一系列控诉、揭露受害事实的文章:
http://www.mmmca.com/blog_u16348/index.html?skin=painteddesert ;
http://zh.netlog.com/njxzq88 ;
http://user.s6.qzone.qq.com/623962269/main ;
http://bbs.china168.info/space-uid-2524.html )
历史已经翻过了一页。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国家保障公民人权”已经载入宪法的今天,难道我们还能允许握有批准这种“密侦措施”的负责(领导)人,以及实施高科技“脑控技术”密侦措施手段的特务人员,在没有法律监管下滥用特权,对公民滥施秘密折磨迫害,而让中国退回到一个特务恐怖横行的社会吗?!
中国要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公民人权”原则;中国要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中国要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民主;中国要描绘公正、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蓝图,现在,凸显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应当根据宪法第33条、37、38条规定的“国家保障公民人权”原则;根据宪法第5条规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原则,立即制订出具体的法律条款,对握有批准和实施“密侦措施”特权的人及其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监管。决不能让他们可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能让他们可以滥用手中的特权,对中国公民的人身隐私权利随心所欲地实施秘密侵犯!否则,中国将不可避免地会变成一个特务横行的恐怖社会!
第一,根据宪法第5条、37条、38条规定的原则,必须具体立法明文规定:“一切有批准秘密侦查权的机关和领导人,一切实施秘密侦查的特定人员,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滥用特权,秘密实施侵犯、骚扰公民思想隐私;侵犯和伤害公民人身自由、健康、安全权利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受害者人身及精神伤害严重的情节恶劣者,处以五年以上徒刑,并课以相应的经济赔偿。对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处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在法制框架下,必须立法特设公开的专门监督机构,依法对握有“密侦”特权的人及其行为,进行法律监管。并负责受理遭到高科技“密侦”技术措施秘密侵犯伤害的受害者的控告,依法立案查明事实,坚决公开惩处,以儆效尤。
第三,根据宪法第33条规定的“国家保障公民人权”原则,必须立即制订出“保护公民隐私法”的法律,对公民的人身隐私权不受秘密侵犯,制订出具体的法律保护条款,从“保障公民人权”的一侧出发,对滥用“密侦措施”特权的人的秘密侵害犯罪行为实施严厉的法律监管制约。
必须指出,是否能真正切实有效地对握有“密侦”特权的人进行法律监管?这不仅是一个法制建设和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对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政治理念的一个考验,也是对中国政府一再表明要“以法治国”诚信的一个考验。并且,是关系到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公正、公平、正义的法治稳定社会?还是要退回到一个笼罩着特务恐怖横行的国家?——这样一个重大政治问题!
面对这样一个关系到国家前途、社会稳定,公民人权,人民安康的重大政治问题,中国党和政府将如何对待和处理?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将交出一份什么样的答卷?
全体中国人民都在拭目以待!
忻中庆(红聆) 2011- 12-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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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已于2011 – 12 – 08 ,采用挂号信方式,分别邮寄给了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中共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
2011-12-17,收到了对方对此挂号信签收的“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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