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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违法判决

已有 665 次阅读2011-10-14 16:41 |系统分类:中国新闻

谁说栾胜宽不能指挥公检法,谁又能说法院不是他们家开的,栾胜宽干的不只这么多,没有真证据,只凭一个复制剪接的现场监控录像,就让法院所有法官演出一场“以身试法”的闹剧,谁说栾胜宽没有这个能力。

   第一次判决,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宏伟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孟兆民有期徒刑六年。审判长:朴京哲。审判员:金英玉。人民陪审员:蔡昌范。

   我上诉,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07)延刑初字第4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朴龙俊。审判员:全日松。审判员:金恩淑。

   第二次判决,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延吉市人民法院再次做出对被告人王宏伟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决定。被告人孟兆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决定。审判长:金光日。人民陪审员:张恩慧。人民陪审员:迟传英。

   第三次判决,我上诉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王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原审被告人孟兆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审判长:柳南珠。审判员:全日松。审判员:朴龙俊。

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00九年六月十一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本院认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州被告人王宏伟、孟兆民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規定,在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延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涛。代理审判员:金福。代理审判员:何川。

       第四次判决,,。又一次对被告人王宏伟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决定。被告人孟兆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决定。这次判决和第一次判决是一摸一样,判决四次都是一审的证据,到现在法院都没有新的证据,两次裁决都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第四次判决和第一次判决还一样,谁看明白,谁能给我解释清楚。

       第四次开庭我没有参加,因为我认为,以上都是违法的判决,我也拒绝开庭,他们也希望我不参加,他们可以任意摆布,我那弱智的妹妹和湖涂的母亲(80岁),还有精神不好只认钱的嫂子。

       我有证据证明当天晚上发生的情况,抓起来的两个犯人是栾胜宽的连襟,外逃的三人现在没抓是栾胜宽的内弟和孩子,而且我还知道打死被害人的不是现在押的这两个人,他只是事情的起因,真正的凶手到现在也没抓,也是栾胜宽想保护的人。

       证据我把真实姓名隐去,这些证据是两个律师同时做的笔录,还有能证明被害人在死之前在派出所,所做过笔录的证人,没有证据我不会乱说话,我也答应过证人,我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我是不会为了我自己拿钱交换证据,我要事实。要想看证据上我的qq729542908我的日志上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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